古代有一种刑具,毒辣胜蛇蝎,针对同一犯人,绝不可使用两次
明清两朝,惯用此刑,然此刑产生于隋唐时期,宋元两朝记载很少,明清两朝记载颇多。此刑多用于拷讯犯妇,由五根圆木组成,有规定尺寸,并非随意制作。此刑具规定径围四分五厘,长七寸,用麻油浸过的绳索穿连小圆木,用刑之时,只需将其夹住犯人的十根手指,左右用力收紧绳索,使人痛苦不堪,迫使犯人招供。所谓“屈打成招”,此刑具有极大“功劳”。
别看小小的五根小圆木,威力却远超棍棒,正所谓“十指连心”,拶指所制造出的疼痛是令人难以忍受的,古代许多女子正是因为受不了拶指的折磨而屈招,甚至自杀。
清末“葛毕氏案”中,被称为“小白菜”的葛毕氏,就曾被此刑所折磨,不得不一口咬定与其合谋杀夫者是杨乃武。
纪晓岚在其文言著作《滦阳消夏录》中,曾记载有个被婆婆诬陷的媳妇,由于受不了拶指的折磨,而当堂自杀。
由此可见,小小拶指威力大,单单问你怕不怕?
如果拶指给犯人制造出的痛苦,以及恐怖感难以忍受的话,那么夹棍的威力,则更是让人魂不附体。
根据古籍记载:“夹棍始于宋理宗时,以木索并施,夹两股间,名曰夹帮。”时至明清两朝,此刑具成为一种法定的刑讯工具,而被广泛使用。
夹棍的制作工艺也极其简单,但极易夹碎脚踝,造成受刑者终身残疾。因此,此刑不准用在所有犯人的身上。
单以《大清律例·名例》来说,其中规定,强盗,人命案,及重大案件,主犯或从犯,再三详究,仍不吐实情者,或前后证词不一者,才准许使用夹棍。平常案犯,概不准使用夹棍。另外,夹棍不准反复使用,只准许在同一犯人身上使用一次。这是乾隆时期规定的法例,大小官吏不可不从。
说到这里,又要说一说“葛毕氏案”了,那个倒霉的书生杨乃武,在杭州知府陈鲁衙门过堂时,就被使用过夹棍,被折磨得死去活来,三个月不能起身,上堂全靠差官拖行。
另外,夹棍并非只是“夹压”脚踝,正确的用刑方式是,使用夹棍的同时,还有一个行刑者负责用硬木打击受刑者的胫骨。
清代遗留至今的行刑实录中明确写道:“夹棍虽然又叫“檀木靴”,但实际上多用杨木或柳木制成,长度为三尺,中间贯穿铁链,每根中间有‘帮拶’三幅。使用夹棍时,先将棍直竖,由一名差役扶着;然后将犯人的双脚放在中间,立即束紧三道绳子;再用一根棍贴紧脚后,使犯人不得动弹。而后,再有一差役手持长七尺,宽四寸的硬木杠,猛敲犯人的足胫,不需一百下,骨头便粉碎了。若想增加犯人的痛苦,可将石屑放入夹棍之内,不必用全力,犯人便已痛苦异常,有问必答,有供必招。”
列位看官,怎么样?看到这里,是否已经脚脖子发凉了?试想我等只是看一看古代记载,便已经心惊胆战,那些经受此刑的犯人,恐怕只求速死,也不愿受夹棍之苦。
好了,陋文一篇,到此打住。看“大狮”的文章,您看得不只是一个乐子,您还能增长学问不是?这些糟粕文化,同样也是文化,您看过之后,在几杯老酒下肚之后,嘡嘡嘡一通穷白话,既显摆了自儿个,还能让人佩服你见多识广。所以说,看“大狮”的文章,您占大便宜哩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